甘肃省卫生管理人员廉洁行政的若干规定

出处:中心办公室 浏览次数: 1次 发布时间:2008-06-18 08:45:4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人员队伍作风建设,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卫生管理人员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部门任职的公务员,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规:
一、利用行政管理权,干涉所管辖单位(部门)建设工程、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高值耗材、药品的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二、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要或收受对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徇私舞弊,为违法管理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或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高值耗材、药品的采购、招投标等的;
五、让有业务关系的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索取、借用有业务关系人的钱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它用品的;
六、接受可能影响工作的宴请或参加其他娱乐性活动的;
七、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的。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卫生管理人员廉洁行政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五条  卫生管理人员廉洁行政考核结果将作为卫生管理人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卫生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依据《公务员法》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取消其当年评选优秀、先进的资格,必要时可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